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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购房赠与、公证后能否改变

我与丈夫在婚后共同购房一套,购房款多是我的钱,户主是我的名字,2008年3月丈夫提出做生意,抵押房子贷款,户主不是他本人,不方便,提出将户主更名为他,考虑我们是夫妻关系,以赠与协议的形式并做了公正,2008年11月在户主变更后,丈夫突然提出离婚,之前提出抵押房子贷款也没有实施。这是否是一种欺诈行为,我怎么能撤销原过户的公正协议?

全部回答

200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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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值得同情,但也值得庆幸,至少你看清楚了一个人。 至于法律上如何想办法,我认为你的想法是对的,以欺诈为理由撤销原赠与合同(合同法第54条)。原因是你们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经过了公证,并且已经履行完毕。
  原先赠与是基于你们之间特定的人际关系(夫妻关系)和特定的经济目的,你丈夫编造了特定的经济目的而诱骗你上当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属于对合同目的表示错误,可以依法撤销。
     至于证据问题,我认为你可以尽可能寻找一些能够证明当初办赠与是基于什么目的的证据,如果能找到一些证据,同时结合赠与的事实,和你丈夫突然提出离婚的事实,你主张的事实被采信的可能性比较大。

2009-02-06

73 0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找几个律师讨论讨论 关注中 ------------------------------------------------------------ 讨论了一下,以下回到,供参考: 1、房屋是在你们夫妻结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你出的钱多,法律也推定为房屋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应该属于共同共有。
     2、房屋抵押贷款,本来不需要将户主更名,只要你同意,你们就可以将此房子抵押贷款。 3、你们之间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我们存在争议,一部分律师认为,你的赠与协议意味着把自己拥有的房屋的份额赠送给了你的丈夫,那么离婚时你丈夫拥有完全的房屋的产权。
  包括我在内的另一部分人认为,你们之间的赠与协议不成立,因为你们达成赠与合同时仍然是夫妻关系,该房屋本来就是你们共同共有,并没有份额之分,因而赠与合同的标的并不存在,因而合同本身就不成立。   综上,我认为,你没有必要去理会赠与协议的事情,以前的过户对你来说也没有影响,房屋本身就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如果你要求离婚,那么该房屋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人一半,所以你仍然会有损失,因为房屋的大部分钱都是你出的。 。

2009-02-06

46 0
我虽然不知道怎么帮你.. 但是觉得这种男人太TM无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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