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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看他人日记又向别人说日记内容 这种行为算是侵犯隐私权里的哪条?

偷看他人日记又向别人说日记内容 这种行为算是侵犯隐私权里的哪条?偷看他人日记又向别人说日记内容 这种行为算是侵犯隐私权里的哪条?如题..偷看我的日记 又到处跟别人说.那是侵犯隐私权里的哪条呀?帮帮忙..麻烦知道的说一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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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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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看他人日记又向别人说日记内容 这种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的“人身权”中“隐私权”。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人身权通常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大类。 所谓“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公民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精神的安宁,往往希望保护自己私生活中的秘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加以保护。
  我国法律现在虽然还未明文确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但《民通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进一步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 一般而言,公民的隐私权包括通信秘密权与个人生活秘密权。
  通信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在信件、电报、电话中的内容享有保密权,未经允许不得非法公开。  宪法第40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资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   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死者近亲属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200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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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东西很难办。光是说法理,当然容易,谁都知道是侵犯了隐私权。但是对于这种行为,如果他并没有直接造成你的名誉受损,或者其他损害,基本上你就只能要求他赔礼道歉。至于精神赔偿,这个在实践中很难找到依据,比如是否造成了你的精神损失,需要你举证,如果失眠,那也要医生证明甚至医疗鉴定。因此,即使起诉到法院,基本上很难有经济赔偿,一般就是赔礼道歉。

2008-12-25

56 0
侵犯你隐私了, 这个要咨询专业律师 但是,记得要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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