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一年合同,现在让我回家,这种情况合法吗?
从你提供的情况分析,你们这些人极有可能被单位涮了,究其原因,是你们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的太少,以至于不清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真为你们感到痛惜: 1、从95年《劳动法》施行后,用工形式已从正式工、季节工、临时工等转化为各种不同期限的合同制员工,而所谓的临时工也已经淡出劳动力市场,代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制员工。 因此,你在某行政事业单位做临时工已经有7年了,已经远远超出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的范围,单位却始终不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既违法也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是不能够接受的。 2、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在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全部
从你提供的情况分析,你们这些人极有可能被单位涮了,究其原因,是你们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的太少,以至于不清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真为你们感到痛惜: 1、从95年《劳动法》施行后,用工形式已从正式工、季节工、临时工等转化为各种不同期限的合同制员工,而所谓的临时工也已经淡出劳动力市场,代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制员工。
因此,你在某行政事业单位做临时工已经有7年了,已经远远超出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的范围,单位却始终不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既违法也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是不能够接受的。 2、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在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并且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既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但你们并没有利用好上述规定,却在今年七月份与单位签订了期限只有六个月的劳动合同,等于放弃了自己追讨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而应支付二倍工资的权力,且把你们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设定为短短的六个月,导致出现在12月31日合同到期前,“单位把临时工都下放回家了,说是在家等通知。
等到通知就再回去上班签合同,不通知的就等于是被炒了”的局面。正是由于你们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才造成命运被单位操控的被动局面。 基于以上分析,尽管你们与单位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经长达7年,但由于你们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只有六个月,且合同将于12月31日期满。
届时,单位完全可能以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为由,不再与你们续签劳动合同,只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支付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1个月工资)即可。而由于单位的做法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们甚至无法就此向单位以及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主张权利,实在是值得汲取的刻骨铭心地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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