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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重新签合同后被“开销”,那以前工作年限赔偿不?

  公司名称变更,要求重新签合同后被“开销”,那以前工作年限赔偿不?我朋友就职于上海一家美资单位已经8年(2000年进入),在2007年续签的合同到2010年12月31日结束。年初美方将该单位卖给了一家德国公司,随后公司名称也改成了德国单位的名称(按道理说应该公司法人也变更了)。
  现在公司新聘总经理在实施“一朝天子一朝臣”,已经“开除”了一些人,按工作几年赔偿几个月薪水进行了赔偿。我朋友在接下来要“开除”之列,但公司变了一个花样,而是先要求重新以新公司名义签合同,且合同期为1年,即到2009年12月31日结束。现在问题有:1、以新公司名义重新签合同,那么被“开销”后,是否按8年工龄赔偿8个月薪水?或者只赔偿1个月甚至没得赔偿?2、在该公司工作了8年,所谓赔偿8个月薪水,是怎样计算的?(8年中薪水是在不断上涨调整的而非固定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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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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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工单位变更名称,并不影响其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2、签订新合同,是对原合同的重大变更,须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经济补偿的问题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可969072444详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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