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 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
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律规定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断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 不考虑被告有无过错,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也不允许被
告主张自己无过错而请求免责。 只要审理查明,被告的行为与 原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与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相比,这种责任在承
担条件和责任后果上更为严格,故也被称为严格责任。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 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全部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 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
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律规定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断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 不考虑被告有无过错,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也不允许被
告主张自己无过错而请求免责。
只要审理查明,被告的行为与 原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与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相比,这种责任在承
担条件和责任后果上更为严格,故也被称为严格责任。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 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出现前,侵权责任的承担实行的是过错
责任原则。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侵害他人 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但是,到了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工业化的加速,技术日新月异,经济
飞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事故大量发生,极大地危害生命和财产 安全。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对这些事故继续实行过错责任原 则,一是会使受害人证明行为人的过错更困难;二是行为人也会
找出各种无过错的理由进行抗辩,以免除自己的责任。最终的 结果是大量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到了社会 的正常运行。
为解决这一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有的西方国家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在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糾纷中开
始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是社会 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许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领域,法律让行为人承担无
过错责任,并非是因为其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恰恰相反, 这些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社会允许其存在。
但是,由 于这些活动充满不同寻常的危险,且这些风险多数是不可控制
的,即使采取所有预防意外的措施,也不可以避免危险,如飞机 遇到空中的飞鸟、突遇恶劣天气而坠机等。在这些危险活动中, 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不是因为其知道意外的发生而没有加以
防范,而是其为了自己的利益,使别人面临这种特殊风险,法律 允许其活动的条件是他必须对这种风险产生的后果负责。
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第123条规定,从事高 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
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 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高度 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规则,避免了单行法规定
的疏漏。《民法通则》明文规定无过错责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 需要,也适应了侵权责任法发展的潮流,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 论意义。从民法通则多年的实施效果看,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但
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缓解社会矛盾,而且对切实保护人 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促使高度危险作业人、产品制造者、环境 污染者等行为人对自己从事的活动或者管理的物高度负责、谨
慎从事,不断改进技术安全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尽力保障他人 和环境的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 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工伤事故处于易发期、多发期,环境污染加
剧,火车进入高速时代,民航业蓬勃发展,人们已生活在高度危险的社会环境中,可以说,现代社会就是一个“风险社会”,为增 强行为人的责任意识,同时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我国现阶段更应该突出和强调无过错责任原则,扩大无过错责 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基于此,《侵权责任法》第7条继承了《民 法通则》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的内涵。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条的规定,无过错责任的构成 要件有四个:一是行为;二是受害人的损害;三是行为与损害之 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不存在法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只要
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件,且属于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 原则的领域,行为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问其有无过错, 受害方也不用证明行为人有过错。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