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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你遇到的情况比较严重,只能先自己保护好自己的安全,并注意收集好相关证据,个人认为正义始终要战胜邪恶的。
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有以下几个特点:
(1)收集证据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只能是提供证据的主体,而不是收集证据的主体;
(2)收集证据的工作是由发现证据、提取证据和固定证据三个环节构成的;
(3)收集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的。
证据的收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证据收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为此公安、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 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稳定性只是相对的,证...全部
看来你遇到的情况比较严重,只能先自己保护好自己的安全,并注意收集好相关证据,个人认为正义始终要战胜邪恶的。
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有以下几个特点:
(1)收集证据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只能是提供证据的主体,而不是收集证据的主体;
(2)收集证据的工作是由发现证据、提取证据和固定证据三个环节构成的;
(3)收集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的。
证据的收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证据收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为此公安、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
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稳定性只是相对的,证据材料也不例外。犯罪分子为了掩盖罪行,可能破坏现场、毁灭罪证;各种自然因素也可能破坏甚至毁灭犯罪现场或犯罪行为造成的痕迹;保留在人们意识中的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记忆的减弱,也可能逐渐变得淡漠或失真,等等。
总之,犯罪发生之后,如果不能及时发现、提取证据,并用有效方法加以保全,则证据很可能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而被歪曲,甚至被毁灭。所以,为了获得丰富的、真实可靠的证据,就要求必须主动、及时地收集证据。
2.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目的、有计划可以避免盲目性,增强自觉性,从而使收集证据的活动更有成效地进行。当然,不能仅凭主观想象来确定目标、制定计划,而应该在对案情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目的,制定计划。
同时,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和变化,也要相应地对原来的计划做必要的修改或重新确定目的和计划,以使目的和计划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
3.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所谓要客观,就是要以案件的实际情况作为考察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要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去了解它,并如实地加以反映;要尊重客观事实,反对先入为主、主观臆断。
所谓要全面,就是既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有罪的证据材料和可能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责的证据材料,也要注意收集证明无罪的证据材料和可能减轻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证据材料,反对主观片面性。
4.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
所谓要深入,就是收集证据的活动不能停留在表面现象上,而要透过现象抓住本质,发现并提取真正同案件有关并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有实际意义的证据材料。所谓要细致,就是在收集证据的活动中,要坚持严谨的工作作风,注意证据材料的各种细节,注意一切可疑的现象,决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司法实践证明,在某种情况下,一些不引人注目的物体或物质痕迹,一些细致入微的现象,在经过认真调查后,可能成为查明案情的重要线索或依据。
5.依靠群众同利用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广大群众是人民司法机关的力量源泉。
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只有紧密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才可能及时地发现线索,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如果脱离群众,搞神秘主义,则势必使自己变成聋子或瞎子。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整个社会科学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利用科学技术手段犯罪已经成为一个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的动向等,都要求司法机关必须特别注意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收集证据时必须特别注意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方法,以切实保证能收集到充分、确实的证据。
6.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注意保守秘密。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收集证据的方法及其程序,都作了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合法地收集证据,不仅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而且有利于发现并取得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为正确认定案情和适用法律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证据的审判判断
审查判断证据,是指司法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确定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活动。
审查判断证据是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审查判断证据的活动,是一项思维活动;审查判断证据要从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和案内各种证据的联系等方面进行。
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由两个方面构成:
一是要审查每一个个体证据的真实性;
二是确定该证据的证明力,即确定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
在实践中,对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要根据其自身特点进行,下面分别对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进行介绍。
(一)物证的审查判断
对物证的审查判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物证是否真实。
物证的特点是比较稳定,所反映的事实一般不易发生变化。但问题的关键是物证必须是原物,是不可代替的。因此,要着重审查物证是不是复制品、替代品。另外,有些物证因为自然因素的影响而使其信息内容发生改变,在审查判断时就要注意,有无这种情况。
2.审查物证的来源。司法人员收集物证后,必须追根溯源,查明它的原始出处,以此发现问题。
3.审查物证和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证据的相关性属性,对于物证来说,尤为重要,因为它自己不会“讲清”它与案件的客观联系,需要予以认真审查。
4.检验、审查物证的外形、属性等特征,并注意因时间、条件的变化对这些特征的影响,如褪色、变色、变形、缺损、变质等。
5.判明每个物证在整个案件证据体系中的证明作用,即合理地判定每个物证所具有的信息内容及对案件的证明价值。
对物证的审查判断,一般采取交由被害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辨认,科学技术鉴定,或采取将物证与物证、物证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物证与自然规律和客观情理结合起来进行审查等方法。
从表面看来,对物证的审查判断,发生于对物证的发现、收集、固定和保全之后,其实它贯穿于物证发挥证明作用的始终。
从发现物证开始就需要对其进行审查判断,只不过是随着案件办理过程的进展,有着程序和侧重点的不同而已。
(二)书证的审查判断
审查判断书证,应根据它的特点,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审查书证的产生过程。
如是什么人制作的,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有无外在压力的影响等。如需核对书证上的笔迹、印章,这种核对的性质属于勘验,可依有关勘验的规定进行,需要交付鉴定时,就适用有关鉴定的规定。
2.审查书证的获取过程。
书证是由谁提供的,或者在什么时间、地点、条件下获取的,保管或固定的情况等等。特别要着重审查书证的内容是否因为提取的手段不当而遭到破坏。
3.审查书证的内容。即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和案件有联系,是否伪造、变造等。
在法庭上出示书证或宣读书证的内容后,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书证的意见。
最后,还须指出,审查判断书证,也应联系案内其他各种证据,将彼此结合起来进行审查。应审查它们所证明的问题是否一致,互相之间有无矛盾以及产生矛盾的原因。
发现矛盾就要抓住不放,深入调查研究,求得正确的解决,直到确认书证中所反映的内容与案件事实完全相符,合情合理,才能采用,否则,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包括以下诸方面:
1.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关系,他就可能从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泄愤等思想出发,提供虚假的证言。因此在审查证人证言时,特别注意审查这方面的问题。
2.审查证言的来源。要查清证人是直接耳闻目睹案件事实的,还是听他人讲述而间接得知案件事实的。
对传闻的证言,应进一步审查证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听说的,有无失实的可能,并尽可能向直接感知案件情况的人调查、核对,取得原始证言后,采用原始证言作为定案的根据。
3.审查证言的内容。着重分析证言中有无矛盾和可疑之点,当发现证言内容有矛盾和可疑之处时,必须深入核查,求得合理的解决。
当证人对其叙述中的矛盾和向其提出的疑问,不能做出有说服力的解答时,应进一步审查其感知案件事实的主客观条件,其记忆力、表述力有无问题。
4.审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如距离的远近,光线的明暗等。
如果发现疑点,应再行询问或深入有关场所核查。
5.审查证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述能力。证人的这些能力的强弱,对证言的形成具有直接的影响,例如一个色盲的证人提供的有关衣服颜色的事实,就很值得怀疑。
为审查这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对证人的作证能力进行鉴定,有时还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6.审查证人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主要审查证人是否受到司法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是否受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贿赂、胁迫、指使等非法行为的影响。
7.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如果发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有矛盾,就要认真分析、核查是证人证言真实,还是其他证据真实。
8.对幼年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特别注意幼年证人富于幻想的特点,根据幼年证人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审查其证言的内容和所使用的语言是否与之相适应。
(四)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审查被害人陈述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首先要查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直接感知的,还是由他人告知的,或是自己想象、推测的。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如果是听他人告知的,应问清是在什么时间、地点、听什么人说的,并尽力向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调查、核实。如果是被害人的推测,可以要求其说明推测的根据,以供分析研究时参考,以利于进一步收集证据。
对于被害人受犯罪行为侵害时直接感知的陈述,也要具体了解、仔细分析被害人受犯罪行为侵害时的环境、条件、他的精神状况等。
2.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如果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素不相识或关系正常,一般来说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伪陈述的可能性较小。
如果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冤仇或者关系密切,则较容易作虚假的陈述。
3.分析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合情合理。如果发现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不合情理或是前后矛盾,就应进一步询问或采取其他方法进行核实。
4.审查被害人陈述与案件其他证据有无矛盾。被害人陈述应与收集的其他证据对比分析,互相印证。如果发现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有矛盾,就应分析矛盾的内容,或再行收集证据,并以确实的证据来解决矛盾,从而肯定或否定被害人陈述的证据价值。
5.对幼年被害人陈述进行审查判断。要特别注意查清幼年被害人是否受人暗示、指使、引诱,为此,应查清被害人最初是在什么情况下说出被害情况的,是主动向家长、教师等讲的,还是在家长、教师等的查问下讲的;被害人陈述的语言词汇是否为幼年人通常使用的;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与被害人的智力水平、分析判断能力和表达能力是否相称等,以利于从中发现问题。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否合理。要客观地、全面地、仔细地审查和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要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从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和后果等各个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可能实施犯罪,是否合情合理,有无矛盾。对于不合情理的或有矛盾的供述,就应进一步讯问,再行深入调查、核对。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同样应审查其理由是否可信,所持的根据是否可靠,是否有矛盾。
2.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的动机。司法实践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有各种各样的动机。
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真诚悔罪,投案自首,能够如实地供述犯罪事实;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感到无法抵赖,被迫供认犯罪;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政策感召下,经过教育后转变了态度,也能坦白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上述动机的供述,其真实性都较大。但是,也有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恐惧或顾虑没有消除下进行供述,还有的出于“哥们义气”或其他原因,愿意承担他人的罪责。出于这种动机的供述,其真实性很小或根本没有真实性。
就辩解而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材料和意见;也有的企图蒙混过关,虚构事实,曲解法律,随意狡辩。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何种动机进行供述或辩解,对其真实性具有一定的影响。
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动机,就成了正确判断其真实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3.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在什么情况下做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有些是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的,有的则并非如此,例如,某些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受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威胁、引诱,在供述犯罪时,把犯罪行为说成是自己一人实施的。
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由于司法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指供、诱供、骗供,才供认犯罪的。有些犯罪分子由于受到别人的指使,拒不供认犯罪,一味狡辩抵赖。总之,受到外界不良影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
4.运用比对的方法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后多次口供以及与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口供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应当分析研究存在矛盾的原因;
二是把口供同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加以比对印证,进行综合分析。
(六)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审查鉴定结论,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鉴定人是否符合条件。
一是要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进行某项鉴定工作的技能和水平;
二是要审查鉴定人是否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虽然这些条件,在指派或聘请鉴定人时,就应考虑,但在对其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时,再行予以考查,则更有利于做出正确的判断。
2.审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和真实可靠。
鉴定结论是否正确与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和真实可靠密切相关。只有鉴定人掌握了进行鉴定所必需的可靠的材料,又对这些材料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才有可能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经审查,如果发现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不充分或不真实,就应当认为它的根据不足或没有根据,因而是不可靠的。
3.审查鉴定的设备和方法是否完备和科学。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许多专门性问题的鉴定要求很高,必须使用精密良好的设备。因此,遇有的鉴定事项必须使用专门的技术设备才能进行鉴定时,如果只用了一般的技术方法,就不能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
有的鉴定事项即使有良好的设备条件,如果方法不对,也会导致结论错误。例如血型鉴定,检验时间长的血迹和检验新鲜血迹所使用的方法就不一样。
4.审查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论据是否充分,论据与结论是否有矛盾。
(七)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
审查勘验、检查笔录要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
1.审查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是否完整。如笔录中文字记录部分、照相部分、绘图部分是否齐全;是否反映了现场或其他勘验、检查对象的概貌;笔录的每一部分内容是否详细、具体等。
2.审查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如现场、物品、痕迹是否被破坏或伪造;人身的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变化;笔录中记载的物证、书证等与收集到的物证、书证是否吻合;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等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等。
3.审查勘验、检查笔录的记载是否准确。如笔录中的文字术语是否确切;有关数字是否准确;有无含糊不清的字眼或主观推测的内容;照片、绘图等是否清晰、符合要求。
4.审查勘验、检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
业务能力差、责任心不强,是造成漏记和错记的重要原因。
5.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勘验、检查人员有无勘验、检查的职权;是否邀请了见证人到场;指挥人员、勘验人员、检查人员、笔录制作人是否签名盖章等。
(八)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
对视听资料的审查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视听资料的来源。
首先,要区分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如果是原始资料,就要审查其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案情;如是传来证据,就要审查录音录像在转录过程中是否完整,有无遗漏和删节。
其次,严格审查视听资料是否在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手段的情况下获得的。
再次,严格审查视听资料是否在罪犯的威胁、欺骗和引诱等情况下录制的。
最后,审查视听资料是否在设备和装置处于不灵敏或不正常状态下获得的。
2.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
由于视听资料都是高科技产品,容易被伪造。对其审查也要采用高科技手段,才能发现其虚假,例如,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可以通过慢速播放,鉴别是否有消磁和剪接等情况;利用高分辨仪,可以鉴别图像的真伪;利用音素分辨仪,可以鉴别声音的真伪。
3.审查视听资料所反映的背景。视听资料,尤其是录音录像,不仅反映所确定的主体的活动,而且还反映该主体活动的背景,如建筑物、山川,气候条件等等。对于所确定的主体,人们可以进行伪装或模仿,但不可能完全对音响和形象背景也进行模仿和伪装。
这就为人们对视听资料本身的真伪进行鉴别提供了物质条件。依据这类背景所提供的信息,一方面可以发现新的物证和书证,另一方面又可通过这种背景及新的物证、书证,去鉴别反映行为人活动的材料是否真实。
4.审查视听资料能否同其他证据协调一致。
要审查视听资料的真伪,还必须把它放到案件的证据体系中去,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加以验证。例如,将录音材料与声纹鉴定相结合,便可准确地认定录音中的声音是不是被告人所说,将视听资料与被告人口供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进行比对、核对,也能审查视听资料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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