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人想合伙开一个股份制公司,私下凑了270万,然后又向一个投资担保公...[展开]
六个人想合伙开一个股份制公司,私下凑了270万,然后又向一个投资担保公司贷了4000万,贷款的过程一直是六人协力在做,大家都费了极大的心血,但签署各种文件时只有公司法人兼董事长一人出面,她拒绝了其他几个股东要与她一同前去的要求,也拒绝了他们要写明股东身份的要求,所有的文件、意向书等等的签名均只签了她和她男友(六位股东其中之一)的名字,其他的股东都没有机会出面,签贷款合同时也只签了她一个人的名字,现在贷款到位,该法人兼董事长立即对其他几个股东声明,4000万的贷款均作为她一个人的股份,这样一来,其他五人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相应的,五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就只有最初的270万,仅占公司股份的5-6%,另外,因为其他几个股东在投资入股前均向她借了钱,她承诺从这4000万里拨出一部分来替股东们还债,但要求股东们将来从每个月的工资和每次分红中扣除还她的钱,还清为止。
请问这种种情况合情合理合法吗? 公司法对大股东、法人兼董事长所持股份有没有一个上限规定?(不能超过公司股份的百分之多少?) 有什么法律条款可以制约她的行为? 其他四个股东如何才能挽回局面并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如果将来还有其他股东想要入股,在私下签定入股协议,是否能受到法律保障?如果不能的话,要怎么做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恳请高人解答!!拜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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