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家,劳动法里说的一年补一个月是怎么样补法?比如:9月份,公司无故把我炒掉,而我在公司干了2年,按规定是补两个月,是不是把去年10月到今年9月这12个月的工资总额加起来除于12得到平均月收入,再剩于2,就得到补偿金额呢?谢谢
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经济补偿应当分段计算,你可以得到的补偿是:
06年9月-07年底,补偿2个月工资;
08年1月-9月,补偿1个月工资,但是由于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解除,故应当双倍赔偿,所以应为2个月工资;
上述经济补偿合计为4个月;(我这样的说法才是于法有据的,是仲裁能够接受的,而不是仅仅说出来4个月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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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工资,应当是交税、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之前的工资数额,并且工资还应当包括你的奖金、补贴等等。你根据你的实发工资,结合应适用的税率、以及你所在当地的社保缴费比例推算出你的应发工资。
此外,建议将你的银行流水单到银行盖上银行业务章,可作为证据提交给仲裁。
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月工资,而月工资的界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因此,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但如果你是在9月份被公司无故炒掉的,那么,公司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4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而不是每满一年1个月工资,共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才是你应该清楚,并需要力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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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理解完全正确。
关于一个月的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原有制度不足的,适当修改;二是讲究公平性,平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面又主要考虑了解除合同前劳动者工资一般比签订合同初要高,同时也考虑到物价因素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
(参考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劳支法释义》)
补充问题补充回答:当然是工资总额,没有工资条,可以申请仲裁机构或法院调取。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1个月的补偿金标准: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