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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欺骗的手段是不是违背民事调解的自愿原则

用欺骗的手段是不是违背民事调解的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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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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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某要乙某抵押两个住宅房产。面积150平方米一个 乙某不同意抵押98平方米的,甲某给乙某做了一个保证书,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去执行甲某100平方米的房子,抵押了两处房屋进行了民事调节。
  但是进入执行程序以后还是执行了两处房子,甲某用欺骗的手段是不是违背民事调解的自愿原则。  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还不能说是欺骗,是甲急于求成,以愚昧无知造成的。 甲的所为保证,对乙可能是个空头支票,但,对于法院,则没有任何约束力,故,不妨碍法院执行。
  法院调解,是根据当事人的自愿,法院没有多大责任。 可以申诉。

200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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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就是用于在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用发抵偿的财产,既然作了抵押,从法律上就是可以执行的。那个保证与法律不符,是无效的。这是法律上的常识,属于应当知道的,并且这是公开的,其中并不存在骗的成分,所以难以认定为欺骗。民事调解只要不存在胁迫和欺诈,则很难说是违背自愿原则。 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而调解生效后是不能申请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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