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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试用期是否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问题

  我是2007年6月大学毕业的 2007年7月23日找到工作,确定试用期为3个月,3个月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未签订试用期合同,双方约定正式合同必须签3年 3个月后,就是07年10月23日,我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却是从07年10月23日算起,期限3年,即2007年10月23日至2010年10月23日 请问这个正式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否违法?本人觉得试用期的3个月是应该包括在正式合同期限内的,即应当是从2007年7月23日签到2010年7月23日 我查过相关资料,新劳动法是有明确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的,但我是去年10月签的合同,当时新劳动法还未实施。
  就劳动法里也同样有相关规定吗?这种情况是属于公司违法吗? 请相关专业人士指教,最好给出相关法律条文的连接,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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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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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2007年7月23日找到工作并确定试用期为3个月的这一天,而非三个月试用期结束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一天。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内,并不仅仅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里。
  早在1996年10月31日实施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就作了明确规定,即“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因此,并非是你较真,而是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

200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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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所以,应该以2007年7月23日你到单位工作时计算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
     你可以再向单位协商一下,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问题。但这有可能对你继续在此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因为这事在目前对你没有什么影响,只是到你将来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时才有可能有影响,建议你保留好这方面的证据,到具体涉及这个问题出现争议时再据理力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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