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离职问题我是2002年7月
1、你于2002年7月入职,但公司直到现在也没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但并不妨碍你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正是由于公司没有按规定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公司需要向你支付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二倍的工资。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全部
1、你于2002年7月入职,但公司直到现在也没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但并不妨碍你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正是由于公司没有按规定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公司需要向你支付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二倍的工资。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你从2009年1月1日起已经具备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有权要求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签订前有权得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3、由于公司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等都应属于口头约定,因此,即使今年公司要减薪的做法你难以接受,但由于没有任何证据或证明佐证公司减薪的做法违反约定,侵害你的合法权益,使得你无法抗拒公司的减薪决定。
这种情况下你选择辞工,是不可能得到经济补偿的。
4、“公司关于年休假的问题上一直都没让我休过,请病假丧假都是扣工资的”等确实都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但基于你们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现实,同样无法主张权益受到侵害,要求得到补偿。
5、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也把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足见国家对社会保险的高度重视。
因此,公司直到03年五月才给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同样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有权要求公司补缴。
6、如果公司辞退你,你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但公司恰恰是用减薪的做法,迫使你自动离开公司,而自动离职是不会得到任何经济补偿的。
基于以上事实和分析,建议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与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上述事项中阐述的二倍的工资,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否则,只能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做法,予以解决。
关于举证(即你与公司之间关系)问题,可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