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一家奶茶店的女店主 由于自己工作忙碌
把原本经营良好的店 ,以6000块三个月的价格
亏本租给了一个男的 。合同签到7月14日。
这男的在一段时间的经营过程中 由于管理不善 加上人品不好,客源越来越少 奶茶店几乎每天都是亏本的。
最后忽悠着 以4500块一个月的价格转包给了我,并称这个店是他自己的。
合同签到7月17日。而在一个月的经营过程中,由于值钱的坏名声,导致我每天都在亏本,并亏得很厉害。
女店主因为这个男的 把她的店经营坏了 又加上高价转租给我 觉得自己上当了
而我觉得这个男的 隐瞒了 这个店的实际情况 欺骗了我。
不知道这样算不算 我们的合同 是 不成立的呢,然后他算欺诈,我可以向他索赔或要回租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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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 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只要原来的店主没有同意过你的转租,你们之间的转租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2、如果说有证据证明(而不能用“觉得”)这个男的隐瞒了实际情况,给你造成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构成欺诈的,你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
根据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3、《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你可以要求他返还租金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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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据此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2)次承租人的权利保护(即缔约责任)
根据42条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可以以缔约过失责任向转租人提出损害赔偿。但要满足缔约责任的4个要件
a。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本例中违反了42条第二项)
b。主观有过错(也符合)
c。对方有损失。
这一点要看实际情况,比如对于装修费损失等实际损失。
d。损害事实和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证明了第一点,当然也可以推定。
所以如果当事人有以上四项满足,可以提出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赔偿。
3)权利瑕疵担保的提出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从表面上看似乎可以适用本条,但我国的权利瑕疵担保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而违约责任是是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若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纵使当事人有过错,对方有损失,也不发生违约责任,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本案不能使用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4。)出租人的权利保护
对于出租人(原权利人)是合法有效的承租合同,出租人可以未合理使用出租物等原因提出违约损害赔偿,且要证明违约责任三大构成要件(违约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而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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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楼主:根据法律规定,房屋转租是必须征得原出租人的许可的,不知道你所租的房子,那原来的女店主同意了没有?如果她没有同意,你可以主张解除与他签订的租赁合同。
如果你能够证明该男的如何忽悠你经营奶茶可以赚钱、店本是他的、其实原来的出租人本来就没有同意其转租等相关的事实,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你们的租赁合同无效。
不过,已经经营过的这段时间,你的损失恐怕很难挽回了。因为,即使你们的合同无效,你所使用过的这段时间,对租金你还是要买单的。
苦海无涯,回头是岸。楼主还是抓紧撒手吧,少亏即是赚。
以下与其他网友商榷:
fishionhome网友谈到目前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状态阶段,对此,我并不否认。 但是,在确定原出租人不同意出租的情况下,新的租赁合同当然是无效的。
不仅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新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即楼主当然也可以请求解除这一无效合同。这是一个常识问题,但已经发生过的租赁应依公平原则予以处理。
附 《合同法》相关规定:
1、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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