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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9年以失业人员身份进入一家公司,期间无合同,无交纳四金,02年2月我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合同并为我交纳四金,公司以欺骗手段(公司为我交四金的钱还得从我工资里全扣除,自已交能少点合算)让我自已交纳二金,04年4月公司注销并成立了新公司,新公司05,06二年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07年与我签订了劳务合同,从02年2月至08年4月的年中公司未给我交纳过四金(6年里我个人自已交纳二金)。我现在想要求公司为我补交四金行吗? 从那一年计算? 如果公司拒绝我该怎么办?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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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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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后,无论是否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都是于当时就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就用人单位应当在当月就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如果单位不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则违反了劳动法,员工可以请求补办,也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请求单位按一个工龄给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按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是要由单位交“大头”员工个人交“小头”的,所以,单位让你个人承担部分是有法律依据的。 你的问题是,如果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那么,你就不是该单位的员工了,这个单位也不是你的“用人单位”而仅是“用工单位”,你与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你的派遣单位才是你的“用人单位”,你的劳动合同关系应该是与这家派遣公司建立的,你应该找这家派遣单位要求办理或补交社会保险了。
    建议你先理顺一下你的劳动关系,明确究竟与谁存在劳动关系再说保险的事。

200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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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99年你进公司没签合同,公司完全有理由拒绝你。现在的劳动法规定必须签合同,就是避免这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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