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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9年已失业人员进入一家公司,期间无合同,无交纳四金,02年2月我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合同并为我交纳四金,公司以欺骗手段(公司为我交四金的钱还得从我工资里全扣除,自已交能少点合算)让我交纳四金,04年4月公司注销并成立了新公司,新公司05,06二年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07年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从02年2月至08年4月的年中公司未给我交纳过四金,我想要求公司为我补交四金行吗?从那一年计算?如果公司拒绝我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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