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树立全面的质量观
立全面质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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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彭婉
【论文提要】全面质量观是在新形势下,新时期内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 建立全面质量观体系可以保证正义价值的实现。建立全面质量观体系可以保障效率价值的实现。建立全面质量观体系可以保障建立良好的司法秩序。树立全面质量观,要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价和考核体系。把案件质量的各个环节上的各项任务具体化,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处于不同的阶段设定科学合理而又具体量化的质量指标,使之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检查性...全部
立全面质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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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彭婉
【论文提要】全面质量观是在新形势下,新时期内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
建立全面质量观体系可以保证正义价值的实现。建立全面质量观体系可以保障效率价值的实现。建立全面质量观体系可以保障建立良好的司法秩序。树立全面质量观,要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价和考核体系。把案件质量的各个环节上的各项任务具体化,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处于不同的阶段设定科学合理而又具体量化的质量指标,使之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检查性。
【关键词】全面质量观 考核体系
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全面质量观是我院今年的工作重点,今年是我院的案件质量年。全面质量观是在新形势下,新时期内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在追求公正的同时,也要从严要求法官,提高办案标准,提高司法水平,做到公开,公正,高效,廉洁。
完善案件质量体系,推动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
树立全面质量观,构建案件质量体系的必要性
1、历史必然性。审判管理与法院的内部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相比,尽管是后起之秀,但是从发展势头来看,在法院管理中的比重会愈来愈大。
理论与实践认识上,均将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功能定位在程序公正价值上,凸显其服务、保障、监督审判程序运作的功能,强调程序公正及时性的理念,以此提高审判效率。按审判程序运作时限性的实现,实体公正必然受制于程序公正,但程序公正了并不必然产生实体公正。
实现实体公正,应该加强案件实体质量管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这两方面都要兼顾,二者不可有偏颇。要实现这两个方面就必须树立全面的质量观,构建与完善案件质量体系。
2、现实必然性。现行审判质量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缺乏统一管理,质量管理责任不清;规章制度不健全,操作规范不明确,缺乏应有的监督标准和监督手段。
诉讼法虽然对法院的基本诉讼程序有明确规定,但是诉讼法与内部规章制度不衔接,不配套,具体操作与诉讼程序不协调,甚至有抵触。要将这些程序具体落实到操作中,仍然需要一整套配套的制度和措施加以明确和细化。
以往的审判质量管理大都没有一个可供公开的内部操作规范,也没有对外公布需要公开的事项,从而无法提供一个透明的衡量是否公平或公正,是否合法或违规的标准,使当事人甚至社会人士对法院是否暗箱操作常生疑虑,使审判机关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而且出于同一原因,内部操作上也缺乏必要的监督,实际上也很难进行监督,其效率低下也就成为必然。其弊端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诉讼基本原则和制度功能难以实现;程序保障作用难以发挥;诉讼经济与诉讼效率难以体现;法官素质难以提高;科学管理与决策难以实施。
建立全面质量观体系可以保证正义价值的实现。法院审判工作是保证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关口,有其特殊的重性。我国传统的审判质量管理体制重实体轻程序,忽视了正当程序对实体公正的保障作用。全面质量观要求审判过程的公正性与审判结果的公正性有机统一。
要求我们用更多、更好的制度、办法措施强化诉讼管理程序,强化审判过程管理,保障正义价值的实现;建立全面质量观体系可以保障效率价值的实现。传统审判管理体制缺乏效率保障机制,使一些法院在抓审判效率时,或采取政治说教,或采取物质刺激,难以奏效,超审限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全面质量观体系就是要有效资源合理利用,用制度保障其长期发挥效能,缩短审判周期,追求审判的效率价值 ,更好的体现司法公正;建立全面质量观体系可以保障建立良好的司法秩序。当前反映强烈的久诉不审,久立不审,久判不执,久执不结,案件超审限滥用强制措施,司法严重不公等问题,都是审判秩序不良的反映。
全面质量观体系要求通过实行了严格的管理,使各个环节既合理分工又相互配合,有效制约,保证高效有序的良性运行。
一、树立全面的质量观,要转变司法观念,建立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工作机制。这四者是辨证统一的,缺一不可的。
公开,就是做到庭审程序,诉讼费收取标准,判决结果等公开,增强透明度,把审判工作置于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杜绝暗箱操作现象的存在。公正,就是裁判公正,既要实体公正,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定充分,责任划分公平,又要程序公正,案件审理程序规范,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的权利,对当事人各方无任何形式的偏袒。
高效,就是保证案件的审理不超审限。这是对案件的基本要求,尽快结案,防止久拖未结现象的发生。案件的执行及时有力,力克执行难,坚决落实执行。规范文明执行,加强统一协调,提高执行水平。廉洁,就是要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拒腐蚀,不为权势所屈,不为金钱所动,不为美色所染,不为亲情所动。
坚决不办三案,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二、树立全面质量观,要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价和考核体系。把案件质量的各个环节上的各项任务具体化,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处于不同的阶段设定科学合理而又具体量化的质量指标,使之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检查性。
一是制定案件质量标准:
民事案件质量标准:1、程序标准:(1)程序合法。除法定程序标准及最高院审判方式改革、证据适用规则外,还包括立案时限率、庭审成功率、当庭宣判率、结案率、超审限率、发回重审率、改判率、申请再审率。
(2)适用法律正确。包括正确理解有关法律、法规、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及具体的条、款、项、目,严格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精神执行。2、实体标准:(1)内容:a。法律事实清楚,证据认定确实充分。包括立案准确率、法律事实认定差错率、证据认定准确率、执行到位率。
b。法律关系、案件性质、诉讼主体定性准确,适用实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正确。(2)形式: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社会效果好。包括法律文书说理透彻,言辞精美,情法相容。制作、签发、校对规范。
刑事案件质量标准:1、程序标准:(1)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包括最高院审判方式改革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为法定程序标准。
之外增设立案时限率、庭审效果、当庭宣判率、审限结案率、发回重审率、改判率、申请再审率等。(2)适用法律正确,看是否标准理解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正确引用刑事诉讼法具体条、款、项、目及相关司法解释。
2、实体标准。(1)内容方面:a。案件事实清楚。看犯罪的时间、地点、目的和动机、方法和手段、危害结果、被告人责任年龄和精神状态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b。证据确实充分。所有定案证据应按审判方式改革的有关规定认定。
C。定性准确。看是否对所控犯罪严格按照犯罪构成四要件去分析、认定,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d。量刑适当,看是否严格按照刑法规定量刑,罪刑相适应,是否体现严宽相济。(2)形式:主要体现在法律文书规范上,其制作符合最高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及有关规定。
行政案件质量标准:1、程序标准:(1)审理各类行政案件的程序运行,符合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包括最高院审判方式改革及证据规则有关规定、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增设评判标准:立案准确及时率、庭审成功率、公开宣判率、审限内结案率、发回重审率、改判率、上诉率、申请再审率等。
(2)适用行政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程序规范正确。2、实体标准。(1)关于内容。a。案件事实。关键看对行政行为的事实及被侵害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b。证据充分。行政诉讼证据应严格按行政法及解释、有关证据法规则认定。
c。适用行政实体法规准确。(2)关于形式。法律文书规范,社会效果好。看制作、签发、校对是否规范。
即主要是六个方面的把握。一是审判程序方面。全面执行程序法,严格案件管辖规定,切实执行公开审判,回避,辩护,辩论等诉讼原则和制度,认真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折不扣地执行审判期限的规定。
二是事实方面。确保通过开庭审理查清案件事实,认定事实清楚,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三是证据方面。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并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四是适用法律方面。确定诉讼主体,案件性质,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做到是非分明,责任明晰,处理得当。
五是裁判文书制作方面。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活动的有形载体,是衡量审判活动是否客观公正和审判水平高低的基本依据。制作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严密的逻辑性,严肃的法律性和严谨的科学性。做到叙述事实清楚,认定说理透彻,引用法律准确。
文书在送达之前,分别交分管的副院长和庭长签发,以保证文书的质量。六是审判效果方面。不能就案办案,要有大局意识,政治意识,中心意识,总体意识,全局意识,切实做到裁判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使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不仅是公平公正的,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能够为老百姓所接受和理解,能够得到社会大众的好评。
二是制定了十率的质量管理目标机制,即:诉讼结案率要达到97%以上,执行案件结案率要达到93%以上,裁判正确率要达到99%以上,审限内结案率要达到100%,调解速裁率要达到70%以上,文书合格率要达到99%以上,上诉率要低于5%,改判发还率要低于10%(占整个上诉案件的比率),案件申诉率要低于2%,评查合格率要达到99%以上。
在年终的时候进行统一考评,将其与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以及考核挂钩。用过硬的工作指标促进审执工作的开展。
三、树立全面的质量观,要完善审判监督制度。
1、在审判监督过程中遵循的原则。一是监督不办案原则。
进一步落实审判独立,增强主审法官的权力和职责,把握好审判监督与法官独立审案的辨证关系。二是不越权原则。即监督部门应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受理依照法定程序应由其他职能部门受理和处理的案件。
三是集体把关原则。案件监督工作力求准确高效,监督到位,避免流于形式的无谓劳动。由于监督结果与法官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监督工作与庭室为单位进行,增强抗干扰能力,并避免一人决断带来的副作用。四是全程动态监督的原则。
一旦形成错误的裁判,即使对责任人进行追究,但裁判本身带来的消极影响难以挽回。而且,屡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进行纠正,不仅有损于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也会降低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案件监督变被动为主动,由事后监督变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动态监督。
2、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通过对案件质量评查起到判定审判业务部门,特别是审判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通过对案件质量的评查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不仅可发现某一部门某一审判人员审判业务问题外,还应发现法院系统案件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作为前车之鉴。
以《案件质量全面评查制度》为基础,扩大评查范围,缩短评查周期,切实把评查工作经常化。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评查。审判监督庭调取相关案卷,根据评查制度确定的评查内容,从立案、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过程、审限、裁判到最后归档各个环节,逐一进行监督,做好记录。
对于评查的结果进行书面通报,定时通报,具体到案件,案件的承办人及问题。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主动与承办人和业务部门相联系,及时交流和及时沟通,与承办人交换意见,提出纠正和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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