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为三年前签署,双方也都没有要求履行,内容为房产均分,男方房产用于支付女儿抚养费,等于房子没有了。在离婚期间,因种种原因,男方与其以夫妻身份购买另一处店面按揭,但都是登记女方名下,这样的话,男方既无住房也无店面,事实上却都是二人共买,自05年离婚后,二人仍然共同生活。现在,女方起诉男方要求履行协议。法院已受理, 请问,此协议已过三年,是否存在时效问题,如果时效,男方是否可保住住房?现房产证仍登记为男方~~ 谢谢
一、协议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时效的问题。只有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也即为撤销权的行使,这个时效为一年。对于你们的情况,这个诉讼时效已过,是实现撤销协议的权利。
二、其实你的问题有点复杂,涉及到理论性知识比较强。 我就简单就个人观点论述下吧,有些观点(例如物上请求的权的时效)在法学理论里都还存在争议的,我也不敢乱做定论,就从债权方面谈吧。
首先,如果你们的协议有效,那么你就负有转让房产的义务(因为要用来支付女儿抚养费)。
其次,如果你不肯转让房产,即违约,需要承担是违约责任,而这个责任是:你要么履行协议转让房屋的义务,要么是支付女方同等的对价。
最后,在你拒绝履行协议的义务时,女方有债权的请求权,而这个时效适用民法的一般时效,2年。而女方这个请求权是否过时效,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三、个人认为房产登记的是你名字,你获得绝对的权利,要保住住房可以,但需要支付女方同等的对价,否则女方起诉,在请求权没过时效的情况下,胜诉后,房产存在被强行执行的可能。
四、店面,在离婚后登记为女方的名字,就属于女方的财产,除非你能证明共买的事实,例如买卖合同,发票等,都可以作为证明你出资的证据。
你好:
1、我认为展翅雄鹰大师的理解错误:此事中没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也没有“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问题:既不能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也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和第九条中1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
(1)本案是女方要求履行离婚协议、而不是女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而且双方都没有对协议反悔。
(2)如果是男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反悔、提出反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可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中关于1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男方想对离婚协议反悔,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2、关于第一套房:
(1)“现房产证仍登记为男方”:此房虽仍然登记为男方,但在离婚时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2)协议中约定“男方房产用于支付女儿抚养费”:我认为既是债权约定、也是物权约定:男方自愿处分自己所有的一半产权、将这一半产权转化为对女儿的抚养费,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男方的附随义务,男方应当履行这个义务。
(3)但是:《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此规定中对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时效没有做具体规定,我认为应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一般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定,即2年。现女方在3年后才提起诉讼,应当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
男方可以主张超过时效。
(4)但,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折为抚养费的约定虽然因超过时效、女方丧失了胜诉权,也同时证明抚养费并没有给付:女方可以代孩子索要抚养费,男方可以保住房子、但抚养费还是要给。
3、关于离婚后购买的店面:因为已经没有夫妻关系、不可能再认定为共同财产了,所以登记为前妻名字就是前妻财产,男方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该房的出资是“二人共买”时才可以要求前妻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如果没有证据,只能自认倒霉了。
。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这些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定 “出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情况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但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