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1、我认为展翅雄鹰大师的理解错误:此事中没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也没有“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问题:既不能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也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和第九条中1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
(1)本案是女方要求履行离婚协议、而不是女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而且双方都没有对协议反悔。
(2)如果是男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反悔、提出反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可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中关于1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男方想对离婚协议反悔,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2、关于第一套房:
(1)“现房产证仍登记为男方”:此房虽仍然登记为男方,但在离婚时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2)协议中约定“男方房产用于支付女儿抚养费”:我认为既是债权约定、也是物权约定:男方自愿处分自己所有的一半产权、将这一半产权转化为对女儿的抚养费,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男方的附随义务,男方应当履行这个义务。
(3)但是:《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此规定中对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时效没有做具体规定,我认为应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一般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定,即2年。现女方在3年后才提起诉讼,应当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
男方可以主张超过时效。
(4)但,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折为抚养费的约定虽然因超过时效、女方丧失了胜诉权,也同时证明抚养费并没有给付:女方可以代孩子索要抚养费,男方可以保住房子、但抚养费还是要给。
3、关于离婚后购买的店面:因为已经没有夫妻关系、不可能再认定为共同财产了,所以登记为前妻名字就是前妻财产,男方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该房的出资是“二人共买”时才可以要求前妻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如果没有证据,只能自认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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