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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3 13:21:47
一、《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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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展开]
一、《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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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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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二、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
八、关于坏帐准备的提取范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因此提取坏账准备的应收项目一般是指“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转入的“其他应收款”两部分。
三、新准则出台后,没有进一步明确,但对哪些做为坏账处理的,明显扩大了范围,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都可以通过“坏账准备”科目进行转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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