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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问题都有哪些?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问题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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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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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问题: 1、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因在农村生活而取得的特有的权利,也是农村居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不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也有相应的标准,并且非经法定方式不得买卖,非通过法定的渠道取得的地皮也不受法律保护。
    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也不予批准。 根据我国政府出台的《宅基地申请使用管理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2)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
     2、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用益物权,这很近似所有权,因集体分配时权利有所保留而是不完全的所有权,也因其非常强的稳定性而成为一种近似所有权的用益物权,据此可以在庭院养花育木,发展庭院经济而获得收益权,也可以出租房屋而取得出租收益权。
   其次是担保物权,这种担保物权虽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在限制外的情况下可以以宅基地的使用权作担保而使农民多一种融资手段。   3、宅基地使用权共有问题 使用权的共有也是农村宅基地方面出现的新问题。
    上世纪四五十年代我国农村的土改运动,让大量的农民分到了第一份宅基地,而这部分农民最普遍的特点就是在国家政策的影响下多子女,子女成家立业之后另立门户,而现在这部分人也开始谢世,从理论上讲他们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消灭,但是有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这种使用权不是被集体收回重新分配,而是被子女甚至旁系血亲所继承,在使用权的分配上巧妙地出现了共有问题,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也是引起纠纷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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