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弊想问下
你好:
1、作为职工,如果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应优先考虑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关于此项的规定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这一点从目前很多企业都在变相逼迫工人“自动离职”也可以看出来。
2、我认为你对于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区别还不是特别明了:
(1)“固定期限 万一公司不续签 可以得到偿”,“一直亏损,也撑不了多久了”: 即使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和第46条:在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仍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全部
你好:
1、作为职工,如果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应优先考虑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关于此项的规定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这一点从目前很多企业都在变相逼迫工人“自动离职”也可以看出来。
2、我认为你对于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区别还不是特别明了:
(1)“固定期限 万一公司不续签 可以得到偿”,“一直亏损,也撑不了多久了”: 即使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和第46条:在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仍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你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情形,公司将不能解除与你的合同,这也就是说:在没有法定的情况出现时,公司必须雇用你:
【附:《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
成协议的。
”
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
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3)而且:根据第48条:如果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只要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就【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合同,你可以选择是继续要工作、还是要赔偿金,这可是以前《劳动法》没有的。
(4)虽然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你已看出公司命不长久、且又已经找到工资比等到以上情况出现时公司可能给予的补偿金高得多的工作:你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后离开。
以上是我的理解,仅供参酌,如有错误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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