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长?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是指宣判,而不是合议庭作出评议决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宣判、裁定书的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果需要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全部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是指宣判,而不是合议庭作出评议决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宣判、裁定书的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果需要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
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7日内送达。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3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以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 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限:①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②因为另外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③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④在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 日后的时间;⑤因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章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
半个月一律按15日计算。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5日前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
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