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三个问题要请教各位老师一下
一:请问到2008年1月1日后就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但是我看见劳动法上面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三点:(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照以上三点看,那么到2008年1月1日后没有达到以上三点要求的但是单位又愿意和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是否是有效合同呢?
二:合同法还说:一年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请问:如果是2008年以前都没有和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但是已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了,是否也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新劳动法出来后,那么2008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有效合同了,它们相互抵触吗?如果是有效合同,那么我与现单位签订的合同要到2009年3月才到期。
请问:(一)我以前签订的合同有效吗?(二)到2008年1月1日后如果单位愿意和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也愿意和单位签订,那么这样的合同是否也有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