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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工伤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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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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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予执行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在作出裁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务,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裁决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确定前实现未来裁决确定的部分实体权利。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可以对追索工伤医疗费的劳动争议案件、追索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追索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先予执行。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具备下列条件时,工伤职工即可以申请仲裁庭先予执行:(1)仲裁请求具有给付内容;(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履行义务,工伤职工的权利就无法保障;(3)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工伤职工的生活,即工伤职工确实属于解决生活、生产的急需,待作出裁决、调解书后,就无法解决实际问题;(4)有先予执行的可能,即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有支付能力,如果目前用人单位不能履行义务,就不能裁决先予执行;(5)先予执行申请必须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调解以前提出。
    先予执行规定同样适用于工伤劳动争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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