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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通过何种方式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律师通过何种方式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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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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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门”服务制 “上门”服务制是指顾问律师亲自到聘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的服务方式。依“上门”服务时间是否确定之不同,“上门”服务制又可进一步分为定时服务制和不定时服务制两种类型。
   所谓定时服务制,是指顾问律师按照确定的时间到聘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一般而言,顾问律师一周去聘方服务一到两次,每次服务半个或一个工作日,聘方可以将每周的法务工作集中交由顾问律师处理。  此外,对于法务需求较多的聘方,顾问律师甚至可以全职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定时服务制的优势十分明显,它便于顾问律师和聘方保持持续、稳定的联系,也有利于聘方有计划地安排顾问律师的法务工作。当然,定时服务制亦存在不足,在顾问律师不能全职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它不利于聘方紧急法务事件的处理;同时,在顾问律师需办理开庭以及其他需亲自处理的事项时,定时服务制亦不利于顾问律师其他业务的开展。
     不定时服务制,俗称“随叫随到制”,是指顾问律师到聘方处理法务的时间没有固定,顾问律师亦无需全职坐班,但聘方一旦有法务需要其办理时,顾问律师必须及时“上门”提供服务。
  不定时服务制能够保证聘方的法务事项得到及时解决,也有利于顾问律师其他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然而,不定时服务制的缺陷也十分明显,它不利于聘方和顾问律师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尤其,在聘方法务需求较少的情况之下,顾问律师很可能长时间不会去聘方,使法律顾问职位形同虚设,影响了顾问律师在聘方的声誉,甚至导致法律顾问关系无法维系。
     二、“不上门”服务制 顾问律师除可以采取“上门”的方式提供日常法律服务之外,还可以在聘方以外的其他场所提供日常法律服务,称之为“不上门”服务制,以示与“上门”服务制相区别。
  “不上门”服务制不受服务场所的限制,并且,顾问律师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处理聘方委托的日常法律事务。  例如,可以由聘方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顾问律师的办公场所接受法律服务,顾问律师可以通过电话来提供口头服务,可以采取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数据电子方式提供服务,还可以采取来信的方式提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等等。
   由上可见,“不上门”服务制的工作地点及其服务方式较为灵活,顾问律师也可以灵活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有利于其他律师业务工作的开展。  同时,它还能保证聘方的法务需求得到及时解决,为聘方节约了法律顾问服务成本。
  尤其,对于顾问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情形,还有助于充分利用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力量和法律资源,为聘方正确解决疑难复杂的法务问题。然而,“不上门”服务制的劣势也十分明显,由于顾问律师在“门外”提供法律服务,不利于聘方与顾问律师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也不利于对聘方法务情况的全面掌握,相对难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质量,在聘方出现复杂的法务事件时尤为如此。
     从实践做法来看,顾问律师事实上很少采取单一的工作方式为聘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通常以某种工作方式为主、其他工作方式为辅,具体视聘方法务需求而定。一般而言,在聘方提出的法务需求较大的情况,通常采取定时服务制为主,“不上门”服务制为辅的工作方式,在聘方发生紧急法务事件的情况,则实行不定时服务制。
    而在聘方提出的法务需求不大的情况,通常采取不定时服务制为主,“不上门”服务制为辅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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