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呢?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呢?

全部回答

2018-03-21

1 0

    (一)患者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名誉权遭受 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向人民法侵权责任法研究 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 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 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依据此 规定,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以及名誉权实施的侵害行为,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二)患者因医疗损害行为导致死亡或者死亡后其人 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其近亲属因此而遭受精神痛苦的, 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体现了《解释》第3条关于侵害 死者的特定人格利益的规定,明确了在医疗事故损害赔 偿中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依据《民法 通则》第9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 于死亡。
  而自然人死亡后基于近亲属间特定的身份关系, 其人格要素仍然对其遗属及其活着的配偶、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发生影响,并构成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在医 患关系中,对死者的人格或遗体实施的侵害,实际上是对 其活着的配偶等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 害,其损害后果表现为死者近亲属遭受感情创伤、精神 痛苦、甚至人格贬损。
    对此,《解释》明确规定,由侵权人 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受害人近亲属精神损害的责任。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法律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