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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有什么效力?

不安抗辩权有什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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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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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先给付义务人发现后给付义务人有可能或者明确不能履行义务时,先给付义务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义务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
  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  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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