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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怎样规定的?

刑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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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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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也是“两高”首次就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对于刑法相关规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十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相关类别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具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对于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规定,具有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修正案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界定。
  有人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笔者认为,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个人社会活动空间的拓展,个人信息的内容会更加丰富,采用列举式的方法显然无法穷尽。
    从内涵上看,公民个人信息指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也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从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
  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为何会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泄露 在市场经济和信息社会条件下,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市场资源,也就是说,有市场的刚性需求。
  这种需求无非是商家的商业活动和不法分子实施的“下游”违法犯罪活动。前者如培训、房地产、家装、保险、中介、餐饮等,可以说,商家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越多、越准确,潜在客户的范围就越多、越精准。  关于后者,不法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各类公民个人信息,从事的下游违法犯罪活动则主要集中在4种:一是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新型、非接触式犯罪;二是直接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三是实施非法商业竞争;四是以各类“调查公司”和“私家侦探”的名义调查婚姻、滋扰民众。
     有了源头,又有了市场,自然就会有一批人“钻空子”趁机谋利,从源头获取信息,转手卖给市场。由于此类犯罪成本低,犯罪分子只需一台电脑,使用相关的即时聊天工具,就可以实施信息交易。
  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无需技术含量,门槛很低,加之受害人往往并不知情,警惕性低,很少报警,致使打击过后很容易死灰复燃。   目前,《刑法》第253条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规定了两个罪名,分别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近期,一大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被依法宣判,200余名犯罪分子以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朱立飞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审理查明该团伙5名成员通过互联网实时交易公民个人信息,并向深圳友邦商务调查有限公司等多家非法调查公司大量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从中牟利48万元,朱立飞等5名犯罪分子分别被依法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霍沛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法院审理查明,霍沛2009年3月成立上海市舍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后,以该公司为掩护,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招揽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业务,通过低价收购、高价出售的方式,非法获利60余万元,霍沛等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拘役6个月。
     从上述判决的一些案例来看,此类犯罪即使“情节严重”,也就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记者在基层采访时,一些办案民警抱怨说:“我们前脚将违法犯罪分子抓获,关进去没几天,后脚又和他们打交道了!” 尽管公安的严打和法院的严判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从整体情况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以及引发的各种下游违法犯罪仍然严重。
    今后,公安机关仍需继续对此类犯罪不间断地组织打击行动,以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嚣张气焰。司法部门应尽快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关司法解释,为查处此类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没有源头,就形成不了买卖信息的利益链条。
  严打不如严管,容易成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源头”的工商、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部门也要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监管,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要建立信息保护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内部管理,从制度上堵住漏洞,强化监管,实行追责和问责。
   此外,政府部门需要尽快构筑一个尊重公民个人信息的诚信制度,引导公民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以及尊重他人个人信息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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