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刑法》如何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刑法》如何处罚?

全部回答

2017-12-06

0 0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 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犯 罪,依照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从重处罚。实践中,在政府行政管理以及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物业管理、宾馆住宿服务、快递 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收集和储存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
    这些 信息为提高行政管理和各项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便利。同时,一些组织或个人,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公民个人的 信息资料出售或泄露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这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个人信息被一些犯罪分子用于诈骗犯 罪活动,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个人隐私以及正常的工作、生活构成严重威胁。
    与普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 为相比,出售或提供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容易引发大范围的信息泄露,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违 反了职业的操守,应当从严打击,从重惩处,因此,《刑法修正案 (九)》规定对这种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 规定从重处罚。
    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中的信息必须是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 中获得的信息,也就是说利用公权力或者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信息,如购买飞机票必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在银 行等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时,必须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等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是原《刑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条文是:“国家机关或者金 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 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款作了修改:一 是删去“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中的 “本单位”,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即所有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可以收集、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违反 规定出售或提供给他人,都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将“违反国家规定”修改为“违反 国家有关规定”,扩大了构成犯罪的范围,与“国家规定”相比,“国 家有关规定”的范围更宽,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国家层面的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有利于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 有针对性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三是加重了对该款规定的犯罪的 处罚,将法定刑由最高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提高至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窃取或者以 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窃取”,是指采用秘密的方法或不为人知的方法取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在ATM机旁用 望远镜偷看或用摄像机偷拍他人银行卡密码、卡号或身份证号或通过网络技术手段获得他人的个人信息等情况。  “以其他方法非 法获取”,是指通过购买、欺骗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非 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恶劣、获取了公民个人大量的信息、多次窃取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 息后又出售给他人牟利等情节。
    。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法律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