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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公开”谁可查呢?

动产登记“公开”谁可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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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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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   都登记了不动产,也在制定过程中多次提及“公开性”,那是否就意味着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以人查房”,挖出腐败线索,揪出更多靠贪腐活着的“房叔”和“房姐”?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长城学者孙宪忠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在征求意见稿讨论过程中,就出现过对于‘公开性’的争论甚至误解。  ”他说,这些观点主要有两种,其一是要求不动产登记的资料要向社会所有的人公开,要许可人们自由地查询他人的房产;其二是把不动产登记和反腐败立法相联系,要求该条例能够发挥监督官员房产拥有情况的作用。
     对于这两种观点,孙宪忠认为都有不同程度的问题。而在12月22日发布的《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对房产而言,权利人就是房主,利害关系人就是买房人。
     那么这种公开,为何会止步于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我国《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该提供。而‘公开性’指的是不能禁止民事主体了解不动产登记簿;它许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
    ”孙宪忠说。   他认为,这种“公开”,是为了在物权变动过程中,保障相关利害人的交易安全。“比如买卖二手房,买方知悉房屋以及所有权存在的最佳方法,就是查询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以及所有权的状态。
  ”他说。   但和此前媒体曾经热议的“以人查房”和“以房查人”话题相关联的是,《条例》中的“公开”对象不是所有人。  孙宪忠说,个人财产对一般社会大众而言,具有一定私密性,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地知悉别人的财产权利的状态。
  “在现实生活中,立法必须防止利用‘公开’规则扰乱、甚至损害民众生活安康私密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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