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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如何衔接?

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如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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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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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涉及解决原事业单位的在职、离退休、提前退休、解 聘和自谋职业以及军转干部、劳模、退职、下放、工伤职工及其遗 属等人员相关安置及衔接政策。各地应按本地相关规定办理。如连 云港市规定了九方面内容:(1) 改制单位的离休人员,原离休待遇和离休费调整办法不 变。
  离休人员的相关费用按连委办发〔2002〕36号文件规定,从 单位净资产或国有资产变现收益中计提,交相关部门或机构。  (2) 改制单位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退休 待遇标准不变;其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按事业单位有关办法执 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该类人员住房补 贴、取暖费以及按企业养老金调整标准与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标准 的差额部分,一次性从单位净资产或国有资产变现收益中计提,交 相关部门或机构。  本实施意见下发后至2004年12月31日前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相关待遇按本条规定执 行。
  (3) 改制单位中,2009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2004年底工作年限满20年,或2004年底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 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报市人事部门批准后,可办理提前退 休。
    提前退休期间的退休金以及按规定需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等 社会保险费,一次性从单位净资产或国有资产变现收益中计提,交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休金的计发基数为单位改制时本人当月工 资,2005年1月1日后实施改制的单位,其提前退休人员退休金 的计发基数为2004年12月本人月工资,今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统一按企业办法执行。
    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因改制成本经系统内调 剂后仍不足以支付的,可办理离岗退养,退养期间根据改制单位或 本系统资产转让收益情况,发给不低于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生 活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举办单位或其委托机构到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基数 确定日期同上)和此后企业养老金的调整办法确定基本养老金。
    (4) 事业单位改制后原则上应接收原单位全部在职人员,按 《劳动法》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执行企业工资制度,单位和 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 费用,纳入企业社会保障体系。
  改制后企业需与职工签订不少于3 年的劳动合同,职工改制以前的工龄连续计算。  要确保原单位的军 队转业干部、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排就业 的人员在改制单位中就业,若原单位被清算撤销,这些人员由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 作已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 聘用至退休合同的,改制后企业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人员退休的合 同。  对改制前参加工作的原事业单位职工(不含提前退休、离岗 退养人员),实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
  补贴的标准为: 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基本工资x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x0• 3% x 120 个月,所需费用从单位净资产或国有资产变现收益中计提,交由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  (5) 对在改制过程中与原单位解除用人关系且自谋职业的职 工,按本人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改制单位应从净 资产中按不低于接收原职工人数30%的比例,并以人均2万元的 标准提取职工安置费,由其主管部门列人财政专户存储。  改制单位 要与所接收的职工签订补偿协议,今后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时,按 协议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6) 改制后仍在改制企业工作,并至2009年12月31日前达 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企业计发办法计发基 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 金,其差额部分采用补贴的办法解决。
    核发给退休人员的补贴逐年 递减,2005年至2009年退休的,分别为补贴基数的90%、70%、 50%、30%、10%。补贴部分一次性从单位净资产或国有资产变现 收益中计提,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7) 改制单位50年代退职人员、60年代下放人员、因工负伤 职工、遗属补助对象以及其他享受补助人员,其生活补助费或医疗 补助费等有关费用,按规定的标准,从单位净资产或国有资产变现 收益中计提,一次性发给个人。
    (8) 事业单位改制后死亡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其丧葬费、 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用,按照我市城镇企业保险规定的标 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9) 改制单位以前年度未缴或少缴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 会保险费用应予补足。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有关规定 补缴养老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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