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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土地增值税申报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扬州土地增值税申报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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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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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增值税申报所需资料 1。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报送: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2)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等有关资料。 2。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报送: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或《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2)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 (3)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 (4)购入时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地产评估报告。 (5)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3。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1。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或《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需附报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文书)。
   2。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3。项目工程预(决)算书及相应结算资料、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4。涉及多个项目同时开发且需要分摊成本的提供分摊方法与相关说明。 5。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2份。   2。
  《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2份。 3。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及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 1。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2。  转让合同、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4。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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