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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在什么情况下应该中止?

诉讼程序在什么情况下应该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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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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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是诉讼主体,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主体缺少了,诉讼就不能进行。但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由继承人承担。所以,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不能仍将死亡的人列为当事人。
    对继承人能够马上参加诉讼的,无须中止诉讼。 (2)—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起诉时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在诉讼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这时由于他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无法亲自进行诉讼,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人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而终止,终止的法人不能再作为诉讼当事人,在未确定其承受人之前,诉讼应当中止。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天灾、车祸等重大事故。  当事人必须是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较长时间内不能参加诉讼,又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方可中止诉讼。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这种情况是指本案与他案存在某些联系,而且他案的审理结果是本案审理的前提条件,在他案未审结的情况下,本案无法进行审理,所以,应中止诉讼。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况。这是一项弹性规定,由审判人员在实践中灵活掌握。 (7)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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