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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哪些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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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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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有些单位借劳动者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甚清楚的情况,与劳动者签订有生死条款的劳动合同,发生事故后以劳动合同为根据不予赔偿,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法所不容的。
    在这里也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起见,对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要逐一审查,一旦发现有生死条款或类似条款,应及时提出,越早解决问题,便越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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