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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有没有时间上的上限或说明?

全部回答

2012-05-25

178 0

有的,好像是按照请假的时间长度,所扣除的工资比例会逐渐提高

2012-05-25

204 0

    ··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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