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的权利如何保护呢?
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及时清算,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应对措施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能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而公司的经营者往往不主动对公司进行清算,也不公告或通知债权人,债权人经常处于不知情状态,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是不利的,因此公司及时清算是必要的。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法上强制解散的情形之一。公司解散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则必然导致公司的清算,这不仅是公司注销登记的要求,同时也是法人责任原则之必须。然而,对于被强制解散的公司清算程序如何启动,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得比较模糊,可操作性差。 公司迟迟无人清算的现象比比皆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司法》第184的规定,...全部
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及时清算,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应对措施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能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而公司的经营者往往不主动对公司进行清算,也不公告或通知债权人,债权人经常处于不知情状态,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是不利的,因此公司及时清算是必要的。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法上强制解散的情形之一。公司解散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则必然导致公司的清算,这不仅是公司注销登记的要求,同时也是法人责任原则之必须。然而,对于被强制解散的公司清算程序如何启动,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得比较模糊,可操作性差。
公司迟迟无人清算的现象比比皆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司法》第184的规定,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该条文既未规定应当成立清算组的具体时间,也未规定拖延成立清算组等法律制裁,致使该条文成了毫无约束力的弹性条款。
尽管《公司法》第205条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这并不能解决债权人的权利保护问题。这自然使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工作成了现实中的一大难题。
债权人面对着早已歇业、吊销,但无人清算的“空壳公司”,往往无从下手,索债无门。即使诉诸法院,法院的裁判亦是迥然不同,有的判令公司给付,有的则判令股东承担清算责任,但无论哪种判决,最终进入执行程序都陷入了僵局。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没有组织清算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应由作出撤销该公司决定的“机构”负责;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公司的董事,如果有擅自分配、隐匿、转移或故意低价转让公司财产的行为,则构成滥用公司人格,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债权人负无限连带责任;如上述主体没有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则不应对债权人负责。
2。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及公司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这是基本原则,而不论这个法人公司的经济性质是国有还是集体的,也不论其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
如果公司已经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该公司已具备法人的基本实质要件,只是出资人(股东)实际出资不足,或事后抽逃出资,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投资人应在企业注册资金与实际出资的差额范围内或抽逃的资金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如果公司设立时系虚假出资,或投资人的出资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额,或虽出资达到了法定最低数额,但欠缺公司成立的其它基本条件,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该企业实质不具备法人的基本条件,不能认定具备法人资格。
出资人不能仅就注册资金与实际出资的差额或抽逃资金的额度内承担责任,而应对该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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