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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告知义务违反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投保人告知义务违反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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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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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义务违反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第一,未告知或告知不实的事项仅限于投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事实。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要求投保人告知其本人尚未掌握且没有理由知情的事实。
  因此,只有当投保人未告知或告知不实的事项是投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事实时,才构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  如何判断投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则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未告知或告知不实的事项发生在合同成立 之前,推定投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除非其提出的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其不知情,即由投保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投保人主观上有过错。如实告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课以投保人之义务,如果投保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就不能构成对告知义务的违反。   2、客观要件 第一,须有未告知或告知不实的事实存在。
  如果保险人主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则必须证明投保人有未告知或告知不实的事实存在。保险中一般采取询问告知方式,多数情况下,投保人通过填写风险询问表来完成告知义务,此时保险人须证明风险询问表中填写的内容不实或有遗漏即可;若询问是口头进行的,则须提供其他相应证据,否则,保险人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未告知或告知不实的事实属于重要事实。保险人除了要证明有未告知或告知不实的事实存在,还要证明这些事实属于重要事实。我国《保险法》将“重要事实”定义为“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其标准有两个: (1)是否会对保险人接受投保,即与被保险人达成保险合同产生影响; (2)是否会对保险人按何种费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费产生影响。
     只要其中的一个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就属于重要事实,,否则,不能认定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保险人也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业务员王某询问投保人张某时,不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张某向被告隐瞒了以往的病史,即构成了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要件;张某隐瞒了其住院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寻常性银屑病的事实,且投保人张某入保前所患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投保人张某与被告签订的两份合同中的八大疾病之内,这就增加了被告保险公司的承保危险,属于法律规定的重要事实,符合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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