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是什么内容?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 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 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 款项的;(四)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 词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 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 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 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 款项的;(四)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 词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 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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