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向性。即单纯受贿行为中,只是受贿人单向地接受贿赂,而不以“为行贿人谋利益”为要件,就这一点而言,单纯受贿行为类似于馈赠而有别于普通受贿行为。普通受贿行为是一种对合犯,具有双向性,即行贿人提供贿赂、同时接受受贿人为某谋取的利益;而受贿人接受贿赂、同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其权钱交换特征明显易见。
当然,现实中这种权钱交换不一定表现为“一手交贿赂、一手谋利益”地同时进行,但是两种行为之间“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令人一目了然。
(二)连续性。其中“行贿”与“谋利”两行为在时间上具有不可颠倒性。
作为一种“
感情投资行为”,单纯受贿行为中,行贿人总是通过连续多次给受贿人“好处”,将“感情”培养得更深厚更持久,以便在将来向受贿人提出请托事项时,能够“有求必应”,因此,单纯受贿行为多表现为连续多次接受贿赂。
这与普通受贿行为不同,一般而言,普通受贿行为中,行贿人采取“平时不拜佛,临时抱佛脚”的方式作“一捶子买卖”,因而行、受贿行为多表现为一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