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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关于教唆未遂问题的观点是怎样的?

大陆法系关于教唆未遂问题的观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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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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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刑法中,教唆犯的未遂指的是教唆人的教唆行为已经实施,而被教唆人作为正反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对于教唆未遂的教唆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处罚,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观点截然不同。
   1、共犯从属性,否认教唆未遂 德国学者耶塞克认为,共犯是以依赖于故意之正犯的存在而存在的,因为只有实施了正犯行为,是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的不法构成要见才得以实现。  德国刑法第26条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实施故意的违法行为时,教唆者的教唆行为不具有可罚性。
  若要成立教唆犯,被教唆的行为必须实行终了或者至少要达到应受刑法处罚的未遂。日本学者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所谓共犯从属性说,指共犯为了成立犯罪要正犯者至少着手实行犯罪的原理。   2、共犯独立说,肯定教唆未遂 根据共犯独立性理论,教唆犯的成立与否与被教唆人是否实施了被教唆之罪的实行行为,教唆犯均成立。
  为了使这一理论合理化,大陆法系共犯独立性理论讲教唆行为作为一种实行行为,也就是说教唆行为被法律拟制为所教唆之罪的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一旦教唆行为实施完毕,犯罪即成立,而不论不被教唆者是否实施犯罪行为。
    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情况下,教唆人成立未遂犯罪,即“教唆未遂”。 对于教唆未遂理论,大陆法系国家通说观点即基于共犯从属性说的立场认为,教唆犯从属于正犯的成立具有可罚性,当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时,教唆者不具有犯罪性和可罚性,故不存在教唆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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