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畜禽粪污如何管理?
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问题,各个国家经过先污染后治理这个阶段。许多发达国家在长期的环境污染防 治管理过程中,对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已比较成熟。发 达国家中大体分为四类,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农田利用,以 欧洲国家为代表的立法限养,以日本为代表的达标排放和以新澳 为代表的草原限养。 (1)美加模式——农田利用美国为了从源头治理畜禽粪污 污染,主要通过严格细致的立法来防治养殖业污染。立法将养殖 业划分点源性污染和非点源性污染进行分类管理。在1977年的 《清洁水法》(CleaningWater)里将工厂化养殖业与工业和城市 设施一样视为点源性污染,排放必须获得国家污染减排...全部
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问题,各个国家经过先污染后治理这个阶段。许多发达国家在长期的环境污染防 治管理过程中,对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已比较成熟。发 达国家中大体分为四类,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农田利用,以 欧洲国家为代表的立法限养,以日本为代表的达标排放和以新澳 为代表的草原限养。
(1)美加模式——农田利用美国为了从源头治理畜禽粪污 污染,主要通过严格细致的立法来防治养殖业污染。立法将养殖 业划分点源性污染和非点源性污染进行分类管理。在1977年的 《清洁水法》(CleaningWater)里将工厂化养殖业与工业和城市 设施一样视为点源性污染,排放必须获得国家污染减排系统许 可。
明确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建场必须报批,获得环 境许可,并严格执行国家环境政策法案。非点源性污染(散养 户)主要是通过采取国家、州和民间社团制定的污染防治计划、 示范项目,推广良好的生产实践、生产者的教育和培训等综合措 施科学合理地利用养殖业废弃物。
同时,美国还十分注重利用农 牧结合来化解养殖业的污染问题。通过制定综合营养管理制度, 十分重视种植业与养殖业的紧密联系,养殖业规模决定着种植业 结构的调整,种植业面积反过来调节养殖数量,使得养殖业与种 植业之间在饲草饲料、农作物和肥料3个物质经济体系形成相互 促进、相互协调,养殖场的动物粪便或通过输送管道或直接干燥 固化成有机肥归还农田,既防止环境污染又提高了土壤的肥力欧盟模式——农田限养20世纪90年代,欧盟各成员 国通过了新的环境法,规定了每公顷动物单位(载畜量)标准、 畜禽粪便废水用于农用的限量标准和动物福利(圈养家畜和家禽 密度)标准,鼓励进行粗放式畜牧养殖,限制养殖规模的扩大, 凡是遵守欧盟规定的牧民和养殖户都可获得养殖补贴。
从1984 年起,荷兰不再允许养殖户扩大经营规模,并通过立法规定每公 顷2。 5个畜单位,超过该指标农场主必须交纳粪便费。为了让畜 禽粪便与土地的消化能力相适应,英国限制建立大型畜牧场,规定1个畜牧场最高头数限制指标为奶牛200头、肉牛1 000头、 种猪500头、肥猪3 000头、绵羊1 000只和蛋鸡7 000只。
德 国则规定畜禽粪便不经处理不得排入地下水源或地面。凡是与供 应城市或公用饮水有关的区域,每公顷土地上家畜的最大允许饲 养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即牛3〜9头、马3〜9匹、羊18只、 猪9〜15头、鸡1 900〜3 000只、鸭450只。
(1)日韩模式——达标排放在20世纪70年代日本养殖业 造成的环境污染十分严重,此后日本便制定了《废弃物处理与消 除法》、《防止水污染法》和《恶臭防止法》等7部法律,对畜禽 污染防治和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
如《废弃物处理与消除法》规 定,在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畜禽粪便必须经过处理,处理方法 有发酵法、干燥或焚烧法、化学处理法、设施处理等V《防止水污 染法》则规定了畜禽场的污水排放标准,即畜禽场养殖规模达到 一定的程度(养猪超过2 000头、养牛超过800头、养马超过2 000 匹)时,排出的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并符合规定要求。
《恶臭防止 法》中规定畜禽粪便产生的腐臭气中8种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工 业废气浓度。为防治养殖业污染,日本政府还实行了鼓励养殖企业 保护环境的政策,即养殖场环保处理设施建设费50%来自国家财政 补贴,25%来自都道府县,农户仅支付25%的建设费和运行费用。
(2)新澳模草原限养新西兰和澳大利亚拥有丰富的 草地资源,主要饲养奶牛、肉牛和羊,养殖方式为自然放牧和围 栏养殖,'同时为了保护草地资源,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实行草场限 养和轮牧,以保证草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降低因过度放牧造成 的荒漠化风险。
由于实行了限养,草食动物产生的粪便直接排泄 在草地上,直接回归于草地土壤。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