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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的规划怎么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的规划怎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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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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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重 要依据。任何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的土地用途,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 体布局安排。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建设用地预审、编制土地利用计划、 开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划定基本农田等工作,应当以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确保规划目标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乡建设用地管制 边界和管制区域,必须严格执行,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突破。
  需要使用土地的城、镇、村和工矿建设项目,应当在允许 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严禁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安排城镇建设项目。交 通、能源、水利、军事、国家安全、矿山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 护要求确需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 必须经依法批准。
    第三十四条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可以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实 施土地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规范有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城镇低效用地 再开发等各项土地整治活动。
  军队土地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 施军用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的专项规划。  第三十五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实施 土地整治项目,应当优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 重大工程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安排,确保规划项目有效实施。
  第三+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实施后,县级以上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分析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促进规划 有效实施的建议和措施。  国家、省、市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每年开展一次 评估。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评估。第三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落实情况; (二) 节约集约用地落实情况; (三) 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及空间布局实施情况; (四) 生态用地保护落实情况; (五) 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六) 规划实施措施执行情况; (七) 规划背景重大变化情况; (八) 评估结论。
    第三十八条城、镇、村和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应当限定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市、县在不改变允许建设区规模、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扩 展边界和有条件建设区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边界调整方案,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同意后,调整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的空间布局。
    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依照本办 法规定报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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