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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权限和编制原则是什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权限和编制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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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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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 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 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 地总量不减少。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 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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