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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解要哪些证件?

在看守所提讯、押解要哪些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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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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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需要证件和注意的内容如下: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讯人犯,必须持有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
  看守干警凭《提讯证》或者《提票》提交人犯。 看守所应当建立提讯登记制度。  对每次提讯的单位、人员和被提讯人犯的姓名以及提讯的起止时间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提讯人犯,除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宣判外,一般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
  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因侦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批示,凭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
     不符合上述两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出人犯。 第二十四条 对于转送外地或者出所就医的人犯以及捕获的看守所逃犯,必须实行武装押解。 押解任务由看守干警带领武警执行。押解工作应当根据被押解的人数保证安全的需要,配备足够的押解力量。
  押解途中,必须提高警惕,严加看管,防止发生脱逃、行凶、自杀等意外情况。  需要中途寄宿的,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证明文书,由当地看守所协助羁押,不准被押解人犯住旅店。如果距离看守所太远,应当商请当地公安派出所、乡人民政府或者民兵组织协助并安排适当住处,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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