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仲裁协议属于不规范的仲裁协议?
《仲裁规则》:第九条: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一)仲裁协议中关于 仲裁机构的约定有诸如:长春仲裁机构、长春仲裁机关、长春市仲裁委 员会、长春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长春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等,均视 为提请本会仲裁的有效约定。 (二)仲裁协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仲裁机 构(签订地在长春)、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合同履行地在长春)、申请人 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在长春)、被申请人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在长 春)或其他不会产生歧义的可以推定为选定本会的表述,均视为提请本 会仲裁的有效约定。 (三)当事人没有签订仲裁协议或者对仲裁委员会 约定不明确的,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以书面形式同意本会仲裁的, 视为...全部
《仲裁规则》:第九条: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一)仲裁协议中关于 仲裁机构的约定有诸如:长春仲裁机构、长春仲裁机关、长春市仲裁委 员会、长春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长春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等,均视 为提请本会仲裁的有效约定。
(二)仲裁协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仲裁机 构(签订地在长春)、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合同履行地在长春)、申请人 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在长春)、被申请人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在长 春)或其他不会产生歧义的可以推定为选定本会的表述,均视为提请本 会仲裁的有效约定。
(三)当事人没有签订仲裁协议或者对仲裁委员会 约定不明确的,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以书面形式同意本会仲裁的, 视为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四)凡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 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选定本会仲裁的有效约定。
(五)仲裁协 议中对仲裁事项约定不明确的,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不明确 的事项提交本会仲裁的,视为对仲裁协议的补充。国家讲解:签订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必须要件,但仲 裁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不规范的仲裁协议:(1)只约定仲裁方式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例如:在国内仲裁中,分处两地的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合同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时,提交“双方当事人所在地之外的仲裁委员会仲 裁解决”;或者在涉外仲裁协议中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 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的 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即属于此种情况。
此类协议的缺陷在于没有指明具 体的仲裁机构,因此任何一个仲裁机构都无法做到对该案必然享有的 管辖权。(1)既约定仲裁又约定法院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原则,即选择仲裁,就不能选择诉讼,诉讼与仲 裁只能选择其一。
有的仲裁协议这样约定“双方如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 争议,应将争议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解决”。此类仲裁协议缺 陷在于:未将仲裁与诉讼截然分开,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 立的或裁或审制度,实践中也无法确定纠纷到底是仲裁机构解决还是 法院解决。
(2)同时约定两家仲裁机构如仲裁协议约定:执行本合同如有争议,经协商不成时,提交长春 或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有的涉外仲裁协议中约定:因执行本合同 发生争议,提交长春仲裁委员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解决。
这样约定的缺陷在于仲裁机构不确定,协议中提到的两个仲裁机 构谁都不能无可争议地受理案件。(3)约定的仲裁机构事实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 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例如仲裁协议中约定:合同发生纠纷由某省仲 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者由某市某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这样的仲裁 协议显然是无法执行的。上述不规范的仲裁协议须由当事人进行补充完善,方为有效。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双方如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将争议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解决”,既约定了向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权利,同时还包含了向法院提请诉讼的权利,属于上述第二 项所说的情形,须由双方重新明确约定该纠纷是由仲裁解决还是到法 院诉讼,两种纠纷解决途径只能是二选一。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