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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存在哪些问题?

征地拆迁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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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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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能够让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中及时的应对拆迁方的违法行为,下面凯诺律师就为大家列几种在征地拆迁中常见的情况,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拆迁方不标注文件中的维权时效 在征地拆迁中,一旦征收方确定了征收范围,标注了征收红线,如果你的房屋正好在拆迁的范围之类,那么你一定会收到征收方下发的各种文件或是张贴的文件,比如征地拆迁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是房屋被认成定违法建筑而收到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评估报告等。
     根据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征收方在下发或是张贴这些文件时要在上面标注复议时效、诉讼时间或是其它与自己权利有关的时效。可是在实践过程中,征收方经常在这些文件中不标注诉讼时效或是复议时效等。
  如果大家不知道或是不注意看的话,那么很有可能就是看完、拍完照之后就结束了。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往往会存在侥幸心理,不告知被拆迁人诉讼时效,那么,这样一来,被拆迁人即使觉得自己对这份文件非常的不满意或是存在异议,也不会因此而想起要诉讼或是复议或是重新申请鉴定等,从而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中无论收到什么文件,只要觉得该文件有异议或是不满意都不要忘记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及时的通过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日,而行政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被征收人千万不要错过了,一旦错过,那么就会给我们维权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评估报告不合理 在房屋评估环节,很多被拆迁人拿到评估报告的那一刻起就觉得自己的评估结果存在问题或是非常的不合理,但是很多时候又不知道怎么去解决,以为评估报告不重要,于是就放在了一边,但被征收人不知道的是,拆迁补偿就是根据评估结果来定价的。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在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评估报告的时候,如果觉得评估结果有问题或是不合理,一定要及时的向相关部门反映,且可根据以上规定进行复核、鉴定。千万不要丢在一边不管,如果忘记了,那么一旦错过复核的时间或是鉴定的时间那就比较的麻烦了。
     三、估价方法有问题 在房屋评估环节,实践中通常采取的是基准价格结合成新、区位、临街等系数综合确定。  但这与估价规定不符,因为房屋价格由市场来决定,不仅仅受房屋本身固有因素影响,而且《房地产估价规程》中也没有“基准价格”的概念。
   一般情况下,基准价的测算是由政府认定估价机构,然后由该机构测算,再由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来确认其测算结果,实际上是一种政府行为,摆脱不了政府的干预,不仅不能准确反映市场房屋价格变化,甚至存在政府及其部门有意压低基准价的行为。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目前在房屋评估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最为有利的就是市场评估法。按照法律应有之意,选择市场评估法也应该是各地最先采纳的方法。但是,选择市场评估法会让征收方承受巨大的财政压力,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拆迁方往往会尽可能的避免该评估方法。
  

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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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 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
    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即发出征用土地公告。
    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3、不告知听证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 依照上述规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并有时限要求。  因此,征用土地的实施机关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交待听证权。
  可以在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听证权。但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几乎都没有告知听证权,更谈不上举行听证会,实质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民主权利。   4、调查工作不细致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偿登记的项目逐项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填写房屋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表。
  这项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复杂、烦琐,也很容易出差错,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  但在现实征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达不到要求。 调查核实工作差错较多:一是遗漏项目,几乎每一拆迁户都有补遗的问题。
  有的遗漏的项目还不少。二是适用补偿标准不准确,被征地的农民之间互相比较,如果标准算高了他不找你,如果算低了他就来找你。三是适用补偿标准随意性大、不公正,关系好的标准定得高一些。  四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简单粗暴,不向拆迁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导致拆迁户产生抵触情绪。
   5、补偿、安置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在现实征拆工作中,有的征地补偿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到位。
    有的拆迁项目,拆迁户将房屋拆除后,在过渡房内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还未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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