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和行政调查中的强制的缺点有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和行政调查中的强制的缺点如下:
①“即时强制”是指不发布命令便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也就是说,我们判断一个行政强制是否是“即时强制”是根据其实施程序来进行的。
②“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依据职权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这种检查、了解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信息收集。我们判断一个行政强制行为是否是“行政调查中的强制”要看其是否是为了信息收集所进行的检查、了解活动,也就是说判断一个行政强制行为是否是“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是根据行政目的来分的。
③“行政强制执行”是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全部
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和行政调查中的强制的缺点如下:
①“即时强制”是指不发布命令便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也就是说,我们判断一个行政强制是否是“即时强制”是根据其实施程序来进行的。
②“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依据职权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这种检查、了解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信息收集。我们判断一个行政强制行为是否是“行政调查中的强制”要看其是否是为了信息收集所进行的检查、了解活动,也就是说判断一个行政强制行为是否是“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是根据行政目的来分的。
③“行政强制执行”是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必须是先有一个确定行政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
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是以使事先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得以实现的行政强制,是与不以执行事先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目的其它行政强制相对应的一种最根本的行政强制类型。
④即时强制、行政调查中的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这三个概念分别是按照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行政强制的行政目的及是否是以使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来为目的三个标准来定义的。
⑤“即时强制”和“行政调查中的强制”都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行政管理中实施的非行政强制执行的其它行政强制的组成部分。
自此开始,本文用“非执行性行政强制”这个概念来定义行政机关在日常行政管理中实施的非行政强制执行的其它行政强制。
对以上三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就发现:“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和“行政调查中的强制”三分说的几个致命的逻辑上缺点:
①“即时强制”是按照实施程序来定义的,但“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和“行政调查中的强制”三分说只是对“即时强制”进行了定义,对按照非“即时”程序来实施的行政强制没有进行对应定义。
造成按程序分类的行政强制分类方法在体系上的残缺。
②“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是按照行政目的来定义的,“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和“行政调查中的强制”三分说也是只对“行政调查中的强制”进行了定义,没有对不是以“信息收集”为目的的其他行政强制进行对应定义。
又造成了按行政目的分类的分类方法的体系残缺。
③“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以使事先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得以实现的行政强制,与其对应的是不以执行事先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目的“非执行性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和“行政调查中的强制”三分说只是对“行政强制执行”进行了定义,没有对非行政强制执行的“非执行性行政强制”进行整体定义,造成按照是否是以使事先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得以实现为划分标准的分类方法的残缺。
本来,行政强制执行和非执行性的其它行政强制组成了行政强制的整体,“行政调查强制”和“即时强制”都是“非执行性行政强制”组成部分。不对“非执行性行政强制”进行整体定义,就造成“行政强制”和“行政调查强制”、“即时强制”两个不同概念层次之间的中间概念欠缺。
在对“非执行性行政强制”的分类中,“即时强制”和“行政调查中的强制”都是属于“非执行性行政强制”。但这两个概念是按照两个不同的分类标准来定义的,所以也只能对“非执行性行政强制”进行二维性的分类,进行一维性的分类就必然会造成重叠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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