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企业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生产者的责任主要是“绿色”生产。“绿色”生产是《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的生产企业的责任。从国外经验看,生产者尽量做到“绿色”设计、“绿色”生产、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材料的使用,是解决电子污染的根本途径。 条例规定,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2。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责任。...全部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生产者的责任主要是“绿色”生产。“绿色”生产是《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的生产企业的责任。从国外经验看,生产者尽量做到“绿色”设计、“绿色”生产、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材料的使用,是解决电子污染的根本途径。
条例规定,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2。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责任。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
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的责任。条例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4。处理企业的责任。一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二是,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三是,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四是,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此外,回收、储存、运输、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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