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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辩护?

律师如何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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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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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还没有设立量刑建议制度,检察机关的看法是:量刑建议制度是公诉人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
  据检察机关称,量刑建议提高了量刑裁判的公正性、透明度,有助于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诉权,提高办案质量,有利于法院更有效行使审判权,同时还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  鉴于量刑建议制度是检察机关进行检控改革所推行的一项新制度,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可循。
  因而,作为辩方的律师,只能对检控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意见。 一是运用刑法中的量刑格进行量刑辩护。 我们知道,在适用刑罚、刑期的时候,每一个刑种都有一个量刑幅度,我们将这个量刑幅度分成最高格、最低格和高低之间的标准格,这就是刑罚中的量刑格。
    在这个量刑格的基础上,根据被告人的从重、从轻、减轻及酌定情节,比照量刑格进行准确量刑。刑法中所说的从重是指在标准格之上予以量刑;刑法中所说的从轻是指在标准格之下予以量刑;刑法中所说的减轻是在最低格以外进行量刑。
  因而,如果检控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前述量刑格,律师就可以指出其量刑建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运用量刑格向法庭提出从轻、减轻的更准确的量刑建议。   二是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进行量刑辩护。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判处。据此,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检控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事实上、性质上、情节上及危害程度上提出低于检控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辩护。
     三是根据被告人有无法定从轻、减轻或酌定从轻的情节进行量刑辩护。 我国刑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规定,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据此,辩护律师应该充分运用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的情节进行量刑辩护。  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自首犯可以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还有诸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提出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还有诸如法定年龄不到的、犯罪中止的、未遂的、团伙中的从犯等等,都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出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准确量刑建议。   律师针对检控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及量刑格准确辩护,将有利于其职能和作用得以发挥,有利于平衡控辩双方,有助于法庭准确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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