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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是如何进行审查的?

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是如何进行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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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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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 犯罪案件线索。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或者人员对所受理的犯罪案 件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或移送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对举报、控告、报案、自首、移送或交办的案件线索,应 当逐件进行登记,其主要内容包括: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以及被报案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的具体内容和办理情况等。
    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确定专人迅速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报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重要举报材料,应当报检察 长审批。对署名举报,经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约举报人面谈或者 补充材料。
  对经审查有以下情况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按规定 移送相关部门处理:(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 被发觉的;(2)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3)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4)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审查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实体审査。即根据刑法有 关犯罪构成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对案件线索涉及的内容进行 有针对性的实体审查,确定被举报事实是合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还 是违法行为,以及举报事实的可信与否及可查性,考察其有无犯罪的 嫌疑和成案的可能,是否有初查的必要,是否需要进行初査等。
    二是 程序审査。
    根据实体审查的结果,如果认为被举报人有犯罪嫌疑并 有成案的可能即有初査的必要的,同时需要明确案件线索的管辖问 题,也就是要确定这一线索是否属于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 索,即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再根据涉嫌犯罪发生地、嫌疑人的职 务级别等确定属于哪个检察院管辖,然后决定对案件线索进行有针 对性的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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