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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商在广告中的承诺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发展商在广告中的承诺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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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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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商在推销楼盘时,通常会制作精美的宣传册,或透过当地传媒进行宣传。广告中会列明许多承诺:如租金回报、回购的保证;提供银行贷款的承诺;对物业的装修标准、主要设施、周围环境的陈述,等等。
  而这些内容往往并未出现在双方随后所签订的《预售契约》中,买卖双方的纠纷也因此而产生。  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许多明确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如“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饰装修的,应当真实、明确”等,对违反上述规定购房地产广告,该《暂行规定》也作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但对广告的内容是否可以认定为预售方对买主的承诺,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从民法原理言之,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本身,最终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以双方签定的正式合同为准。
  但这并不是说发展商就可以随意在广告中作任何不负责任的宣传而不受任何约束。本人认为,广告中的内容虽然未规定在预售契约中,但买主作出认购决定是某于广告中的承诺,发展商不能仅仅以其承诺未在合同中出现而推卸责任。
    如果广告中包括使合同成立的确定性内容,即使未见之于合同正本,也应当视为合同的要约而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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