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中的问题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中的问题有哪些?

全部回答

2018-04-15

2 0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中的一些问题如下: (一)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 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即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
  即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关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具体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姻存续时间较长的,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     (四)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明确给一方的除外。
  
   (五)夫妻分局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夫妻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从法律上而言,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法律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